法院的司法管轄權

巡迴法院的職權如下:

民事案件

巴里縣巡迴法院是有管轄權的審判法庭在涉及超過25,000元的金錢賠償,離婚,以及家庭關係/ PPO的情況下,所有的民事案件。 巡迴法庭還聽到從下級法院,如地方政府議會分區上訴的上訴,並從州政府的一些行政機構(如駕照的上訴部國務秘書)提出的上訴的上訴。

刑事案件

巡迴法院在刑事案件中,有超過所有重罪的審判(國家監獄的承諾可能受到處罰的犯罪),這些輕罪的管轄權(罪行攜帶一個不超過12個月監禁的刑罰),原被控一般區法院。


立案庭形式

通過訪問該國法院行政辦公室的網站形式可以打印所有法院。 在這個目錄,形式將分為一般類型案件。 (點擊這裡查看可用的形式)

調解聽證會

通過法院的朋友,所有新的離婚案件,涉及未成年子女應定為調解聽證前,個案工作,以確定監護權,子女撫養和探視。 律師不參加調解聽證會。 個案工作將監護權,子女撫養和探視將由法官簽署命令的形式提出建議。 每一方都將收到一份訂單,將有14天,接受或拒絕相同。 如果反對,提出支持或探視權方面,將如期舉行聽證會之前,裁判。 如果提出反對有關保管,將如期舉行聽證會之前,指派法官。

最後修改:2009年7月7日,在11:28時